圆橙+番外(129)

作者:林格啾 阅读记录 TXT下载

第二、忽略事实,否认真实事件。

即原告刚才在诉状中所引用的,被告在书中所提及的诸多叙事性文字。原告认为其属“主观臆断,虚构事实”,否认当年校园暴力行为的真实性,然而,从被告所提供的邮箱日记与通信,明显可知,从2007年9月入学,至2009年6月毕业,三年间,校园暴力的阴影实际上与她如影随形。原告所主张被告的所谓侵权言论,本质上,反而是受害者的一种心理回馈和反刍,她所论述的,也正是当年所发生的事实。

我们虽无法倒流时间,但,无论是现下所收集到,2008年5月,在百度上海城南中学吧发布的“57班比丑帖”、2008年7月,“说说你们在学校里最看不惯哪类人”、“年级第一什么时候能换个人?文科班没美女了吗”等等发言,包括被告提供当年错题集本、课本,上面凌乱恶意的涂鸦,其实不难发现,当年被告必然是遭到了一定欺凌的,而这个“度”,显然已经超出了同龄学生平常小打小闹的程度。希望法官能够将这一情况考虑在内。

三、污蔑恶意,跳脱客观条件。

原告主张被告在撰写其书时,存在刻意引导对号入座的恶意心态,并在影视化改编中纵容该倾向的出现和持续发酵。这明显是原告对被告的先入为主认定。被告并无造成原告名誉及经济损失的心理故意。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Fight myself》原著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传记文学性质,这一点是文学体裁上不可忽视的重中之重。毕竟,所谓传记,不写经历写什么呢?若以原告的逻辑推论,是否老舍,巴金,诸多著名文学家在传记中披露的人性之恶都为主观故意“带节奏”?在客观事实存在的基础上,我当事人所写到的一切经历并无不妥。所谓的指向性,也是在上面所说,帖子曝光、尤其是诸位同学认领身份后才显得异常突出。至于原著本身,无论是地名、人名、甚至一些必要的上海地标,都做了艺术化的处理,足见,她本人其实并无恶意披露昔日同学隐私的恶意。

其次,还有一点需要纳入考虑,那就是被告本身的文字版权问题——在签约WR出版集团旗下的版权经纪公司之后,她作为一独立自然人,已不能随意决定其归属,而是必须考虑公司方面的利益。其中,包括合同签订,改编方向等,实际上都受公司制约。据了解,所谓的“纵容”,更多是被迫接受,在上级领导制造噱头的引导下,被告反而是一再反对的一方,并质疑该改编方向有可能导致隐私泄露,很显然,她对问题已有先见之明,更不可能存在所谓的主观恶意。

由此可见,原告方就其个人及父母名下产业因此事件受影响,名誉受损,企业信誉力下降,便索偿5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与实际情况并无因果联系,更无法成立。至于所谓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被告认为,无论是在行文篆书,抑或版权改编的过程中,被告行为并无任何违法之处,更无主观恶意,无臆断造假,侵权诽谤,相反,内容属实,客观正肯,并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各个构成要件。由此,被告认为,其行为实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更未直接给原告带来任何经济损失。因此,还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也维护被告作为普通公民,理应享有正当言论自由的权力。”

作者有话要说:还有1-2更,明早来看吧~

以及,虽然答应了评论区姐妹一章把法庭写完,但是后面质证环节写的有点点不满意,所以还是截开了(鞠躬orz)。

P. S. 因为格不是法学生,个别术语和流程参考了部分庭审实录,但内容可能不专业,大家海涵。

参考:《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庭审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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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法庭调查结束过后, 很快进入质证环节。

蒋成却突然接到数个电话,连连挂断,又连连打来。他瞄一眼来电人, 眉头微蹙, 但到底还是冲舒沅打了个手势, 随即躬身离开观众席。

她只来得及看清那备注上赫然一个“霍”字。

还待再想, 审判长紧随其后的“提醒”,已然夺去她所有注意力——

“下面开始法庭质证环节。首先, 由原告按照证据清单所示序号出示证据, 被告质证”

闻声, 原告方代理律师很快站起身来,一边整理着手中文件, 随即抬手向法官同各审判员示意。

“首先, 我方共有四项书面证据列举, 分别为:证据1、2009届城南中学毕业生同学纪念册;证据2、2009年6月,叶某华同学坠楼身亡案,警方调查原件档案及相关方证词;证据3、《Fight myself》在豆瓣、知乎、微信读书等网络平台的评论区截图, 早在2017年,就有人提出原书内容疑似取材于真实事件;证据4、《Fight myself》同名电影改编的授权编剧之一提供证词,证实在改编过程中,确实有收到关于个人隐私的暗示。”

“其中, 虽年代久远,但证据1的内容可以侧面证实,被告舒沅女士, 实际曾多次在毕业寄语和同学录中留言,并无被全班抱团排挤的迹象,相反,还有个别同学反复对其遭遇表示鼓励与同情,是否存在校园欺凌的问题显然存疑;证据2-5,则建构起一套具体的行为逻辑,被告是如何从真实事件中不严谨取材,并以此牟利,包庇纵容,不顾昔日同学情谊,是显而易见的!”

对方话音不高,但抑扬顿挫。

一套慷慨陈词下来,包括法官在内,各审判员均面色凝重。

直至轮到顾益华律师对证据质证时,复才齐齐抬眼,满面考究意味。

“首先,原告所出示的证据1,无论是从证据的来源,还是实际有效性上,都仅能证明,或许有某一段时间内,被告曾被有限度的接纳进班群体,个中理由,在其书《Fight myself》英文原版第98页已经写到,‘我开始意识到人类是很奇怪的一种群体,当他们以自我认同为标杆建立小群体时,带有天生的排他性;但当他们被呼告需要团结一致对外时,也能心照不宣的把你团成一个分子、一枚必要的零件。仿佛只需要两句留言,三句安慰,就可以轻描淡写的把自己撇清,换来你的诚惶诚恐感激——于是我顺从了,因为厌倦。’这样的特殊性不能抹灭我方主张的普遍性日常情境中存在的欺凌,亦不具备充分的客观性。

证据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当年的跳楼事件虽客观存在,但如不是豆瓣高楼将其对号入座,少有人会将这一事件与原书紧密联系起来。在此顺带一提,经警方档案,实际可以看出,当时叶某华同学选择轻率结束生命,很大程度上是因其无法面对自身对我当事人造成严重身体损害、将面临民事诉讼的情况。虽当时,因学校和各方施压,我当事人未能留存证据提出诉讼,但警方调查足见当时确有此事,望各位审判员审慎看待。证据3与证据4同上,关联性不认可。同时需指出,原告所援引证词的编剧本人,在版权改编的会议初期,就已经因为和我当事人产生分歧而被开除出团队,其证词难免具有主观故意的先入为主,真实性存疑。”

与对方的慷慨激昂不同,顾益华律师言辞恳切,态度平静,一副胸有成竹的淡然模样,引得法官不住小幅度微微颔首。

舒沅见状,高悬的心随之微微落定。

然而对方手握的“证据”及相关证人显然不仅于此。

片刻过后,审判长起身示意,“原告继续出证。”

很显然,与舒沅的“捉襟见肘”不同,随着舆情对该案的关注指数增长,居高不下,叶文倩等人,已然与学校达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合作共生”关系,获得了一定的“赞助”。

原告方代理律师后期排布出的证据5-11,概都取材于当时的学校档案,试图再度论证校园生活的“和谐美满”,却被顾益华律师一一以太极四两拨千斤驳回。

双方你来我往,各执一词,一时间□□味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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