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爱粉就是在这时候忍痛割肉,亏了五万多块钱。本来就是个没事跳跳广场舞的退休大妈,一下子把一年的退休工资给赔进去了,子女知道后忍不住数落,被数落多了的大妈吞不下这口气,就把真爱粉给告了。
那个案子沈澹代理的是“真理叔”,尹世宁代理的是真爱粉。
“原告是个成年人,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网上的信息那么多,今天看到海水遭到污染的消息就疯狂囤盐,明天看到喝板蓝根可以治疗癌症就不再继续治疗,come on,现在是互联网时代,是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真真假假、假假真真,虚虚实实、实实虚虚,大多不过是嬉笑怒骂,我的委托人,实在实施他言论自由的权利,他没有针对你说吧阿姨?他没有说,何束花你必须要听我的持有股票不许动吧?他没有说,何束花只要你按照我说的去做就不会有问题吧?他没有说,何束花如果你按照我说的去做,出什么问题由我来承担吧?阿姨,何束花,你路过墙边听到里面的人在自言自语:快去买彩票吧,买001号一定能中。然后你去买了,没中,你要让那个人赔你吗?好意思吗?讲讲道理好吗?不要为了这种事浪费国家法律资源浪费法官时间,好吗?”
当时的尹世宁,也是当仁不让:“作为一名大V,真理叔应该预测得到自己的言论会产生的后果,因为粉丝的追随,真理叔从广告等方面获得了盈利,所以也应该承担比普通人要重的责任。如果大V发一条微博说城西西瓜地的西瓜免费送,导致大群人去抢西瓜,但事实上西瓜主人并没有这个意思表示,完全是大V的造谣,像这种情况,难道你认为大V不需要承担责任吗?你眼里的言论自由就这么无边无际吗?”
“如果亏了要让大V赔钱,那么赚钱的时候也应该给我们分成,否则这个观点不成立,这是驳你的第一点。大V发微博说西瓜免费摘,那是造谣,国家法律对此行为已有约束,是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本案发布的是个人观点,不是造谣,所以不能等同,这是驳你的第二点。第三点,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必须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德的限制,这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互联网虽然是虚拟世界,但企业与网民的网络行为同样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但是,如果每个人都要对自己在网络上说的任何话负责,我们的世界就会变成无声的世界,这就是我和你关于言论自由的不同边界。”沈澹说到这,突然抛出一个新的角度,给对方一个措手不及:“更何况,现在是原告没有完全遵循我们的指导,如果一直持有那几支股票,到现在不止不会亏五万块,还会赚到好几万,我的委托人就是预测到了短期的下跌过后一定会V型反弹,很多当时坚持捂住没卖的人,最后都赚到钱啦,所以,亏损是原告自己判断错误导致的,与我们完完全全没有关系啊。”
那个案子最后法官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从一定程度上看,沈澹大胜了尹世宁。
胡玥产生了一个大胆的设想,接了元艾的这个案子,尹世宁一定是费了不少功夫的,他的目的,就是要在庭审中打败沈澹。
而这个案子不同于股票的买卖,这是一个生命的消逝。这个案子也不仅仅是在微博上肆意发表观点,尹世宁在把元艾的微博往新闻报道上去引,但如果没有得到当事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报道,且报道的内容和当事人本人具有明显的相似特征,也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连胡玥都能想到的问题,尹世宁不可能想不到。所以,要么就是他手上有获得授权的证据,如果没有,他难道想以“电车难题”作为角度硬生生要把元艾的行为认定为正确吗?
这是一步险棋啊!
“你为了那些还没发生的还没遭到侵害的人,只为了给他们警醒,却伤害了现在这个活生生的人,你为了还不确定的遥远的哭声,牺牲掉了一个近在咫尺的生命。我们不否认那些为揭露社会黑暗面而战斗的记者的伟大,也不是要否定言论自由这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我们认为,被告如果要报道,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如果没有,也必须保证保护当事人隐私,应该隐匿当事人的信息,而不是给她带来灾难。被告有做到吗,没有,大家是怎么知道故事里的小晶是谁呢,红裙子,文章的最后,被告写了一句:谁来为她们穿上,被扯下的红裙子。而周菁菁跳楼的时候穿的就是红裙子。”
沈澹的这一段话已经把批判之意表达得非常直白了,尹世宁明显没有实力硬接下来,只好换个角度反驳:“如果是这样,所有在微博上留言的,以及对她进行人肉的,这些人都应该成为被告,如果说逼死她的直接原因,是这些人。比如有网友说,周菁菁之所以会自杀,是因为感情经历不顺,他拍到周菁菁被男朋友推倒在地的照片。还有网友反应,周菁菁一直与家人存在心结,初中就开始住校而不愿意回家,这也有可能是她对世界没有留恋的原因。所以,对周菁菁自杀这件事,我们也深感惋惜,毕竟被告在与周菁菁的相处中,还是建立了友谊。但不能因为是被告发了一篇客观的新闻报道,不能因为被告有赔偿的经济能力,就赖上被告,如果法院这样判决,今后必然会有很多人效仿,这就回到我一开始的观点,将来,还会有人站出来说话吗?”
不得不说,尹世宁的功力经上次一战,也获得升级了。
双方进入胶着阶段,法官及时将他们纠缠的藤曼扒开:“新闻报道也好,言论自由也好,都不是本案的关键,本案的关键是,这篇报道有没有侵犯周菁菁的隐私权,而被告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没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请双方代理人围绕这些问题进行陈述。”
一个人应该能够合理预见到某项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就是他应该对可能受到其影响的人负有的注意义务。比如医生对病人、司机对行人。
“普通人的注意和专业人员的注意,标准是不一样的,被告曾经是一名新闻从业人员,应承担最高级别的注意标准,在这个案件中,我方认为被告不仅未尽到注意义务,甚至可以说是有主观上的故意。文章主人翁的名字叫小晶,而受害人真名叫做周菁菁,文章中配图的照片是二外校园,与周菁菁现实中所在的大学吻合,最直接的,是关于红裙子的描写。我们通过网络向五百名网友做了一项问卷调查,有超过91%的网友表示,在看到这篇文章时,会立刻联想到曾经在网上直播跳楼的红裙子女人。因此,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断,即“并不要求毁损性陈述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的理论,我们认为,被告纯粹是为了吸引读者而进行这样的描写,而这样的描写已经对周菁菁的隐私造成了侵害。”
做问卷调查是胡玥私下准备的,填问卷的人当然不是随便选择的,那些在文章底下留言有明显倾向性的读者,是他们主要的调查对象,这一招是沈澹的授意,而沈澹大概忘了,对方可是尹世宁。
“我们也做了问卷调查,也是五百份,他们表示在看到文章时,只会认为主人翁小晶是一个虚构的人物,重点关注的是文章反应的社会问题,并表示幸亏这样的文章尽早披露,保护了众多女学生免受其害。”
无端浪费了一次出招的机会,被尹世宁得意地看着,沈澹着实不爽。
“被告是为了增加阅读量,才这样博人眼球,她因此获得了打赏,因侵害别人权益而获得了利益。”
“打赏的钱已经给了公益机构,我们并没有在这件事情上面获得利益,我方坚决捍卫自己的权利。”
沈澹沉默了几秒钟,法官及时地问他:“原告,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陷入沉思的沈澹没有马上回答,胡玥看了一眼文件袋,心焦地小声问道:“还不拿出来吗?”
沈澹的手指在桌下做了一个阻止的手势,他在等待,等待尹世宁丢完手里的牌。
“法官,我方提交一份新证据。”
就是这个!
沈澹眼前一亮,抬起了头,刻意地露出了惊讶的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