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休假时间的确定
累计工作时间(Y)年休假时间
Y<1年无
1年≤Y<10年5天
10年≤Y<20年10天
20年≤Y15天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已经享受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员工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组织的疗休养,按疗休养实际天数冲减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的,不作跨年度冲减。员工参加荣誉性疗养(如献血、劳动模范),不冲减年休假。
(五)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六)年休假周期为1个自然年度。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尽量集中安排,也可以视实际情况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七)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员工所在部门应让员工在自动放弃年休假表上签字确认,以便备查。
第十九条年休假待遇
(一)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指员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第五章婚丧假
第二十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
第二十一条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核给1-3天丧假。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
第二十二条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固定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等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
第六章产假
第二十三条产假是指员工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的相关假期。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42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
(三)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每天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四)女员工在确认怀孕及预产期后应尽快通知所在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四条男员工配偶休产假时,可给予男员工15天护理假。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假。员工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需要休息的,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核给计划生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护理假
第二十六条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固定工资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固定工资照发。
第二十七条员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原岗位聘期自动终止,工资待遇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请假期满进入内部人力资源市场,通过公开竞聘或双向选择等方式上岗,上岗后签订新的岗位聘任协议。
第七章探亲假
第二十八条员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核给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核给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一)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核给假期,或者员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此外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
(二)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实习期间不得享受探亲假;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三)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境内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境内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上限为高铁二等座票价。
(四)下列情况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1.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亲或者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2.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单位报销其境内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3.员工与配偶在一年之内,或未婚员工与父母在一年之内,或已婚员工与父母在四年之内,因种种原因(如病、事假,出差等)团聚时间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均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请病、事假的可按照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但可经常结合倒班调休等办法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并已达到探亲天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假期。但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报销一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
5.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或父母家生育,在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满30天,或与父母团聚满20天的,则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但其往返路费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五)其他情况的有关规定
1.员工探亲在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2.各种探亲假期,不得提前使用;原则上也不能分期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探亲路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路程假也只给一次。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固定工资照发。
第八章请销假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请销假审批制度。
(一)员工请假应事前书面申请,按照本单位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审批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二)员工假期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返回工作岗位。因客观情况确需续假时,应事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续假期。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到岗的视为旷工。